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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6 月19日,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在东莞举办。 作为商 标品牌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中华商标协会互联网商标品牌专业委员会协办的“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品牌保护论坛”于6月17日同步召开。 论坛分为上下半场,分别从恶意商标注册的体系化治理、新技术新应用与商标品牌保护两方面进行主题分享和讨论。 此次会议由中华商标协会互联网商标品牌专委会联席执行主任汪泽、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金高平主持。中华商标协会会长马夫发表致辞
会上,中华商标协会会长马夫发表致辞,他表示,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经济格局的关键力量。 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有利于推动商标品牌建设,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并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 中华商标协会成立互联网商标品牌专业委员会,就是希望通过聚集互联网企业、实体企业、服务企业等力量,共同来研究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问题,为规则的制定贡献中国模式、中国力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一处副处长么勇以“商标恶意注册审查政策与实践”为题进行分享。 谈及近年来商标恶意注册的变化,么勇认为,随着前端对恶意注册进行更加准确的识别和快捷的规制后,一些企业也开始适应着打击政策的变化,调整着自己的行为方式。 现在的恶意注册行为已经逐渐实现潜伏于每年数百万商标注册申请的海洋之中,很多恶意注册行为人会谨慎利用不同市场主体注册少量商标,规避大数据的筛查和监控,同时非常精准地规避任何一个企业的在先权利。 么勇表示,打击新趋势下的恶意注册,《商标法》的修订及《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出台,使得商标注册部门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可以在法律规章的授权下,尽可能在简便快捷的单方程序中判断商标注册申请的意图。 同样,对于产业界、商标代理机构也是很好的指引。 互联网企业商标保护的现状与难点有哪些?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总监望娟表示,不同于传统企业,互联网企业产品上线准备期短、产品功能迭代快、商品定性难等特点决定了商标布局难点。 针对当前互联网企业商标布局的困局,望娟分享了腾讯在打击恶意申请的实例。 望娟认为,在商标布局时,除了要布局核心类别,更多的是尽量多布局类别,因为不太清楚半年之后业务形态的发展。 整个行业产品特点决定了互联网商标名称上显著性是比较低的。 通过申请覆盖量来解决恶意注册问题,远远简单于去做维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术杰表示,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抢注的目的主要在于注册商标获利。 有的公司甚至专门出资注册了一大批商标进行销售,一种是出售给被抢注人,被抢注人很多时候是在先权利人; 另一种情况是囤积了大量商标进行买卖,这些商标不侵犯任何人的在先权利。 冯术杰认为,多角度制止恶意侵权,“硬法”是关于市场准入代理人的能力进行的设置,“软法”是行业标准和职业纪律进行一定软性的引导和监督,发挥协会的作用,形成职业共同体,对行业发展和商标抢注规制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论坛上,抖音集团商标及品牌管理总监朱逢春就恶意商标注册体系化治理进行了分享。 朱逢春表示,近年来,相关部门落实恶意注册体系化治理,持续倾听企业、商标界的声音。 互联网公司产品业态丰富,新业务新产品孵化速度快,需要使用较大数量的商标,而商标新申请有必要的审查周期。 因此互联网企业在注册中需要前瞻性储备商标,匹配后续业务的突发用标需求; 互联网新产品传播快,容易被抢注,安排防御性注册是保护新品牌最有效且成本最低的方式。 恶意注册如何进行体系化治理? 万慧达知识产权合伙人、律师张涵从注册前商标恶意申请阶段的防治、注册后商标恶意注册后的打击措施及使用中商标恶意维权的应对方式进行了分享。 论坛下半场学界、法院、企业的资深专家,对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发展过程当中商品品牌保护问题进行了分享。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在论坛上表示,网络直播带货的推销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新型网络直播电商中的商标法的问题值得分析。 张伟君认为,可以把直播带货分为三种销售方式: 一是在直播带货当中,直播者本身就是货物的生产商,生产商和直播带货主体是同一群体,假如货物是假冒商标的商品,直播者既是生产商又是销售商,直接按照《商标法》可以有效规制; 二是类似于传统的零售商,从厂家进货进行销售,直播者就是一个销售商的概念,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或侵权商品仍是一个传统问题,通过《商标法》可以解决; 难点在于第三种,直播者在带货中提供的仅仅是销售的服务,推广商品后通过链接让消费者点击购买,而链接的发货商家不是直播者,直播者仅收取推广费用和佣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销售者。 如果直播者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很难用商标法57条第一、二、三项销售条款来进行规制。 张伟君建议,在这次修法当中,可以把销售行为也列到使用行为中,也可以把许诺销售行为列到商标使用的含义中,将来适用法律时就较为清晰简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岳利浩分享了多个互联网背景下商标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岳利浩表示,互联网催生了网络证据提取和采信,如电子收据、交易快照都可以作为新的证据类型,远程取证、时间戳也作为新的取证手段。 “互联网的发展得益于科技创新,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解决科技创新与公平竞争冲突的原则是技术中立,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科技创新的边界。 ” 随着AI技术的发展,AI技术应用下的商标侵权问题也备受关注。 百度集团法务部高级经理杜剑波就这一话题进行了主题分享。 以当前火热的生成式应用为例,如果用于商标设计与广告文案撰写,如何判断侵权责任? 杜剑波认为需要考量三个因素,首先要考量生成式应用平台是否只是工具,如果是工具,适用于技术中立原则; 其次,平台是否对生成结果保留知识产权,如果不保留,平台的责任会继续降低; 最重要的一点,作为平台方,需要考量是否尽到了类似网络服务提供者必要的注意义务,如用户实名制审核,黄反过滤以及算法合规等。 论坛的最后,中国移动咪咕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熊定一围绕商标保护在元宇宙演进中的挑战和机遇进行了分享。 熊定一认为,元宇宙是web3.0的一个重要应用场景,最核心的技术是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技术。 元宇宙必然会带来商品和服务的增加,这也为商标确权、保护工作,以及维权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困难。 “但总体来看元宇宙对于商标保护工作挑战与机遇并存。 元宇宙世界,对于传统商标抢注及商标维权难度会增加。 ”熊定一表示,由于元宇宙中所有的东西都是通过代码来解决的,元宇宙的世界可以做到权利“去中心化”。 申请商标只需要提前制定商标规则,品牌注册不需要再去现实中提交申请。 对于企业来说,“去中心化”带来了更安全的数据保障。本场活动更多精彩瞬间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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